u3000u3000宣判笔录(刑事案件用)
u3000u3000一、本样式供各类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时使用。但是,当庭宣告判决的案件,应当在法庭笔录中记明,不必再制作宣判笔录。
u3000u3000二、委托代为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审判长”一栏中写明代为宣判人员及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u3000u3000三、“到庭的公诉人”一栏,应当写明其职务和姓名;“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栏,应当写明其称谓和姓名。
u3000u3000四、宣判笔录的空格中,应当依次记明宣告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告知的有关事项和当事人的表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