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检察意见书
u3000u3000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时,应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及其他检察意见时使用。
u3000u3000二、本文书文号“检u3000u3000意[u3000u3000]号”应由提出检察意见的具体业务部门分别填写。如审查起诉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可填写“检u3000u3000诉意[u3000u3000]号”。
u3000u3000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有关单位,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