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对管辖权有争议、管辖不明确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时使用。
二、法律依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有权制作本文书的只能是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几个人民检察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