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