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xx镇行政问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镇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镇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镇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镇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镇纪委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