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服务工作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专职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录用。因工作需要招聘驾驶员,经局领导同意后,面向社会择优招录。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表现较好的,签定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合同一式三份,驾驶员个人、局办公室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条 续聘。驾驶员合同期满,视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安全行车情况、工作效能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聘用,如继续聘用,需重新签定聘用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合同期限仍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