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承办单位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应在我局界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准串岗、串区域,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3、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布置的统一执法行动,均要听从调遣,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