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