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思想,使全区公安交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观念,不断强化公安交警队伍管理,实现执法为民,树立公安交警队伍新形象,根据全国、全省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人要精神”,就是要做到执法为民,爱岗敬业,纪律严明,作风严谨,警容严整,奋发向上。
(一)、执法为民。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管理、去服务,把亲民、爱民和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的每个环节,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把“人民公安为人民”转化为广大民警的自觉行动,坚决杜绝和防止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和侵害群众权益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