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