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我县新建和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鼓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凡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我县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可享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后,除市资金补助外,县政府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予以奖励(不含租赁土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