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
u3000u3000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设置。
u3000u3000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时使用。
u3000u30003.本笔录所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不得缺漏。
u3000u30004.“时间_________________”:横线处应当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
u3000u30005.“调查人和记录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字。
u3000u30006.税务人员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