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