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