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九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我市查办违法违纪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构和议事机构。
第三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协调小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市纪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为协调小组成员。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为协调小组会议召集人。